妾在古代家庭及社会中的悲惨地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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妾在古代家庭及社会中的悲惨地位

2024-07-15 18:09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《礼记·内则》称:“聘则为妻,奔则为妾” 《说文解字》中也说:“《春秋》云:‘女为人妾。’妾,不聘也。”在封建社会,对于妻子是要明媒正娶,娶妻要求有“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”、“三媒六聘”,要遵循严格的结婚礼仪,而娶妾则没有许多讲究。不仅如此,一个家庭里,妻子只能有一个,而妾则可以有很多,《礼记·昏义》中有“古者天子,后立六宫,三夫人,九嫔、二十七世妇、八十一御妻。” 天子可以三宫六院,而对于其他人,根据不同等级也有明确的娶妾的数量。

《礼记》中对于妻与妾的待遇,有明确地限制。妾在家庭里地位比妻子要低很多。《礼记·内则》中有“虽婢妾,衣服饮食,必后长者。”《仪礼·丧服》“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。”《礼记》中的这些规定从礼教上对妾的地位做了界定,也基本上确定了妾在家庭里低贱的地位,正如《说文解字》中将“妾”归于“辛”部,解释为“有罪女子给事之,得接于君者。”《释名》中对妾的解释“妾谓夫人之嫡妻曰‘女君’。夫为男君,故名其妻曰‘女君’也。”在现实生活中,她们如同玩物一般被掌握在丈夫手中,在家庭里更是区别于正妻,受到正妻的管制,她们的地位是非常尴尬而卑微的。

各朝各代在法律上也承认纳妾的合法性,并对妾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地规定。从周朝起,就有了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。而真正意义上严格规定妾的法律地位的是隋唐时期。

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第178条规定:“诸以妻为妾,以婢为妾者,徒二年。以妾及客女为妻,以婢为妾者,徒一年半。各还正之。”而疏注中解释说:“妻者,齐也,秦晋为匹。妾通买卖,等数相悬。”严格区分妻子与妾的地位。也正因为妾的地位低,纳妾不像娶妻那么正式,因此在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第179条规定:“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,妾减三等。各离之。”“若男夫居丧娶妾,妻女作妾嫁人,妾既许以卜姓为之,其情理贱也,礼数既别,得罪故轻。”妻与妾之间有鲜明的等级之分。此外,若妻妾与丈夫之间发生殴杀现象,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。《唐律疏议·斗讼律》第325条规定“诸杀伤妻者,减凡人二等,死者,以凡人谕。若妻殴伤杀妾,与夫殴伤杀妻同。诸妻殴夫,徒一年,若殴伤重者,加凡斗伤三等。媵及妾犯者,各加一等。” 《唐律疏议》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地规定了丈夫、妻子和媵妾之间地位的差别。

宋朝《宋刑统》基本是对唐朝法律的延续,《宋刑统·斗讼律》“夫妻妾媵相殴并杀”规定:“诸殴伤妻者,减凡人二等,死者以凡人论。殴妾折伤以上,减妻二等。若妻殴伤杀妾,与夫殴伤杀妻同。”“诸妻殴夫者,徒一年,若殴伤重者,加凡斗伤三等,死者,斩。媵及妾犯者,各加一等。”“媵及妾詈夫者,杖八十。若妾犯妻者,与夫同。滕犯妻者,减妾一等。妾犯媵者,加凡人一等。” 丈夫殴伤妻子和妾,所受的惩罚不同,丈夫殴伤妾所犯得罪行要比殴伤妻子减低二等,而如果妾殴伤丈夫则要比妻子殴伤丈夫罪加一等。妾若侵犯正妻,要杖打八十,而滕侵犯正妻,所犯得罪行可以减妾一等。这些条文在法律上规定了妻、媵、妾的不同等级和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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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《大明律·刑律》中规定“凡妻殴夫者,杖一百。夫愿离者听(须夫自告,乃坐)至折伤以上,各加凡斗伤三等。至笃疾者,绞。死者,斩。故杀者,凌迟处死。若妾殴夫,及正妻者,又各加一等。”明代的律法肯定了百姓娶妾的权利,同时明确规定了丈夫、正妻与妾的地位差别。

清朝的法律同样也规定了妾低贱的地位,《大清律·刑律》规定“其夫殴妻,非折伤,勿论;至折伤以上,减凡人二等(须妻自告乃坐)。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(所伤应坐之)罪收赎(仍听完聚),至死者,绞(监候,故杀亦绞)。殴伤妾至折伤以上,减伤妻二等。至死者,杖一百,徒三年”。

纵观历朝历代法律,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各有不同,但基本都肯定纳妾的合法性,同时也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妻妾不同的地位。这些对于妾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有着深刻的影响。各代都从法律上确定了妾在家庭社会中的低贱地位。

在封建社会中,妾在家庭里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,她们要绝对服从于丈夫和正妻,丈夫和正妻作为她们的主人,有权掌握她们的命运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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